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,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,提出四项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。
一是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。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,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。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,并对真实性负责。
二是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。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和企业对企业出口清单申报前,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、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、物流等电子信息,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,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三是扩大出口拼箱货物“先查验后装运”试点。在上海、杭州、宁波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拼箱货物“先查验后装运”监管模式试点。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(场地),先行接受海关查验,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。
四是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。在北京、天津、大连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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